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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楊三隣  
代  理  人  楊忠憲  
相  對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500元。次按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聲請應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7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