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斯徠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456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違約金均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