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彥傑(即被繼承人張底帝國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