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德
原 告 蔡昇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國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