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巨榜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879,286元(含本金865,486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3,800.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