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宏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智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