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被 告 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入起訴前之利息後,應核定為10,016,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67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