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石萬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萬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4,48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