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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光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訴訟代理人 何明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成堅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