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鼎家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7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3,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