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珍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