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維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維運製造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宇
訴訟代理人 鮑湘琳律師
沈靖家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騏安
被 告 家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5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