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601號
原 告 陳亞莉
被 告 熊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熊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5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其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如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以系爭本票裁定聲請人即本案被告所主張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3,000元,加計自民國100年5月12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8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共計11萬5,99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