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高弘熾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世才、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8,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