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洪敬傑
被 告 周志威
周坤信
周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威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416,7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