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梁家銘
被 告 楊芸榛即蕎媽咪小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8,000元,及自113年9月12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72%計算之利息;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違約金後,應核定為475,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