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邱重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