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910號
原 告 德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麒瑋
被 告 都凱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叡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萬8,97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4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94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