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訴訟代理人 許明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