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23號
原 告 李怡庭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訴訟代理人 吳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5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