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劉弼凱即凱巨空間規劃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霓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