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菓漾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撲滿團購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01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