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12號
原 告 胡晏瑭
鄭名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興遊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40,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