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14號
原 告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凡禮國際產品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繼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9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063元、人民幣29,780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掛牌賣收人民幣之現金匯率為4.543,此有臺灣銀行114年4月9日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9,354元(即104,063元+29,780×4.543=239,3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