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19號
原 告 富棋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棋
原 告 張仰涵
被 告 楊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382,720元(計算式:232,720+150,000=382,720)對原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被告請求之金額414,400元(計算式:250,000+164,400=414,400),扣除原告承認之本票債權382,720元,即31,680元(計算式:414,400-382,720=31,680),加計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30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核定為34,294元(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