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7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