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594號
原 告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乘十施作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