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0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雲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