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2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蕭宏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宏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