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29號
原 告 泓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潔(原名:林良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陳報狀之記載,其係向被告請求新臺幣(下同)855,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