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5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啓軒
潘豐隆
被 告 陳邑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邑侖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7,500元,及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即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31日)可得特定之利息268元後,應核定為17,76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