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716號
原 告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明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