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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804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