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881號
原 告 宏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棠
訴訟代理人 柯靜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耀輝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94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