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41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廖信富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信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8,061元(即本金20萬2,015元,加計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聲請前1日即114年7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3計算之利息4,846元及違約金1,200元),應繳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