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清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