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11號
原 告 莊茹珺
訴訟代理人 吳栩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麗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1,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2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