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64號
原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812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7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5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