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01號
原 告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明
訴訟代理人 巫紹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克輝即凱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