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14號
原 告 緯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寧
訴訟代理人 廖芳梅
被 告 智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771元(計算式:本金223,335元,加計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4,436.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