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249號
原 告 之餘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