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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266號
原 告 晏承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成財經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