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404號
原 告 太禓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擎宇即欣榮生活企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