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440號
原 告 車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被 告 李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0,462元(即本金3萬5,0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5,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