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486號
原 告 翰林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大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61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