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501號
原 告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一、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甜心(即楊月鳳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甜心(即楊月鳳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