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538號
原 告 黃金生
訴訟代理人 黃泓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鵬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