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562號
原 告 蔡棋鈞
訴訟代理人 黃琳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山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