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651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如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