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666號
原 告 葉明珠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昱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